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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員自國外回航及調岸攜帶自用洋菸、洋酒,依「船員國外回航或調岸攜帶自用行李物品進口辦法」辦理。 前項船員攜帶自用之免稅洋菸、洋酒,禁止轉售,違者依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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