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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海關依法沒入之洋菸、洋酒,應送當地公賣分局依進口價格收購,其不能變價者,由海關會同當地公賣分局銷燬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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