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法院依法沒收沒入之洋菸、洋酒,由當地公賣分局依前條價格計價收購,其不能變價者,由當地公賣分局會同法院銷燬處理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