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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交人員免稅洋菸、洋酒之供應對象如左: 一、派駐我國之外交官及其配偶為自用需要者。 二、經外交部准予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及其配偶為自用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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