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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外交部准予享受外交特權待遇之機構,為自用需要購買洋菸、洋酒者,得以公函說明用途及種類數量,向公賣局指定之分局洽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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