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外交人員免稅洋菸、洋酒限於自用,不得轉贈或讓售,違者,公賣局得通知註銷其購買權,並限期由受贈人或買受人補繳公賣利益後,加貼專賣憑證發還,逾期不補繳者,由公賣局變價抵繳公賣利益繳庫。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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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員免稅洋菸、洋酒限於自用,不得轉贈或讓售,違者,公賣局得通知註銷其購買權,並限期由受贈人或買受人補繳公賣利益後,加貼專賣憑證發還,逾期不補繳者,由公賣局變價抵繳公賣利益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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