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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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酒精分為左列五種。 一、工業用酒精:供製造物品及科學實驗用之酒精,其規格如左: (一) 外觀:無色透明。 (二) 香味:無雜臭。 (三) 成分:含酒精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以容積計) 。 (四) 過錳酸鉀還原物試驗:試驗之酒精,其粉紅色持續在十分鐘以上。二、精製酒精:供製造物品及科學實驗用之高級酒精,其規格如左: (一) 成分:含酒精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以容積計) 。 (二) 與水混合性:試驗合格。 (三) 蒸發殘渣:不得大於百分之○.○○一。 (四) 酸度 (以乙酸計) :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五) 鹼度 (以氨計) :不得大於百分之○.○○○三。 (六) 丙酮、異丙醇:試驗合格。 (七) 雜醇油:試驗合格。 (八) 甲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 (九) 硫酸變暗之物質:試驗合格。 (十) 過錳酸鉀還原物:試驗合格。 三、無水酒精:供科學實驗用之高度數酒精,其規格除含酒精應在百分之九九.五以上 (以容積計) 外,餘與精製酒精相同。 四、變性酒精:精製酒精、工業用酒精或無水酒精依變性標準變性之酒精。 五、藥用酒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驗符合中華藥典規定之標準,以用於醫療衛生、調製藥品或科學實驗之酒精,其規格與精製酒精同。 前項第五款藥用酒精之供應管理,依「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辦理。 本辦法酒精變性標準,由公賣局邀請行政院衛生署及經濟部等有關單位會商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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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3條的規定,臺灣地區酒精管理辦法將酒精分為五種:工業用酒精、精製酒精、無水酒精、變性酒精和藥用酒精。 工業用酒精(第一款)是供製造物品及科學實驗使用的酒精,其標準包括外觀為無色透明、無雜臭的香味、酒精含量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以容積計算)以及過錳酸鉀還原物試驗結果持續十分鐘以上。 精製酒精(第二款)是供製造物品及科學實驗使用的高級酒精,其標準包括酒精含量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與水混合性試驗合格、蒸發殘渣不得大於百分之0.001、酸度不得大於百分之0.003、鹼度不得大於百分之0.0003、丙酮和異丙醇試驗合格、雜醇油試驗合格、甲醇不得大於百分之0.1、硫酸變暗之物質試驗合格以及過錳酸鉀還原物試驗合格。 無水酒精(第三款)是供科學實驗使用的高度數酒精,除了含酒精要在百分之九九.五以上(以容積計算)外,其標準與精製酒精相同。 變性酒精(第四款)是指將精製酒精、工業用酒精或無水酒精按照變性標準進行變性的酒精。 藥用酒精(第五款)是經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驗符合中華藥典規定的標準,用於醫療衛生、調製藥品或科學實驗的酒精,其標準與精製酒精相同。 關於藥用酒精的供應管理,則要依據「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進行規範。 酒精變性標準的制定由公賣局邀請行政院衛生署及經濟部等相關單位進行會商。
- 主管機關名詞
- 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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