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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89.12.29訂定)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用途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 二、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 三、中央與地方之衛生保健。 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 五、防治菸品稅捐逃漏。 六、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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