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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及運作辦法(89.12.29訂定)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應以百分之九十供全民健康保險安全準備、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衛生保健、百分之三供中央與地方之社會福利、百分之一供中央與地方之私劣菸品查緝及防治菸品稅捐逃漏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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