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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酒產製工廠之製造作業場所樓地板面積應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但在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或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物用地內設廠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規定辦理。
  2. 前項製造作業場所包括原材料處理、製造、加工、調配、分裝、包裝及其他直接處理酒品之工作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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