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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酒產製工廠為供例行之品管檢驗及判定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衛生品質,應具有下列基本檢驗設備: 一、溫度計。 二、pH測定計或測試紙。 三、酒精度計(最小刻度需至零點二度以下)。 四、酒精蒸餾設備。 五、滴定設備。 六、容量及重量檢查設備。
  2. 除前項規定之設備外,應依實際需要設置下列檢驗設備: 一、糖度計。 二、恒溫槽。 三、鹽度測定設備(生產一般料理酒之工廠必備)。 四、酸度測定設備。 五、壓力或氣體容積測定器(生產含碳酸氣酒類之工廠必備)。 六、粘度計。 七、濁度及色度測定設備。 八、有效餘氯測定器。 九、甲醇快速測定裝置(原料使用食用酒精之工廠必備)。 十、化學分析天秤。 十一、二氧化硫測定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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