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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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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 一、所稱廣告費包括下列各項: (一)報章雜誌之廣告。 (二)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執行業務者名稱之廣告品。 (三)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 (四)以車輛巡回宣傳之各項費用。 (五)彩牌及電動廣告其係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依其約定期間分年攤提。 (六)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准。 二、廣告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報章雜誌之廣告費應取得收據,並檢附廣告樣張,其因檢附有困難時,得剪下報紙或雜誌刊登廣告部分,註記刊登報社或雜誌之名稱、日期或期別及版(頁)次等。 (二)廣告、傳單、海報、日曆、月曆、紙扇、霓虹、電動廣告牌、電影及幻燈之廣告費,應取得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三)廣播、電視或網際網路之廣告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四)租用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3-1條,廣告費包括報章雜誌廣告、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執行業務者名稱之廣告品、廣播、電視、戲院幻燈廣告、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彩牌及電動廣告租用場地裝置廣告者、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廣告費的原始憑證根據不同類型的廣告而有所不同。報章雜誌之廣告費應取得收據,並檢附廣告樣張。廣告、傳單、海報、日曆、月曆、紙扇、霓虹、電動廣告牌、電影及幻燈之廣告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廣播、電視或網際網路之廣告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租用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其中,舉例而言,根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的規定,報章雜誌的廣告費應取得收據並檢附廣告樣張。如果因檢附有困難時,可以剪下報紙或雜誌刊登廣告部分,並在上面註記刊登報社或雜誌的名稱、日期或期別、版(頁)次等。另外,廣告、傳單、海報、日曆、月曆、紙扇、霓虹、電動廣告牌、電影及幻燈的廣告費應取得統一發票。而對於租用車輛、巡迴宣傳的各項費用,也應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合法憑證。 這些規定可以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中找到,並作為法律教授的參考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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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3-1 條規定:「廣告費: 一、所稱廣告費包括下列各項: (一)報章雜誌之廣告。 (二)廣告、傳單、海報或印有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2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