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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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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其可扣抵稅額在新臺幣六千元以下。 二、經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於限期內補報或填發,其可扣抵稅額在新臺幣四千元以下。
  2. 2.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已於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期限屆滿後十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且補報或填發之股利或盈餘金額在新臺幣八萬元以下,或未超過應填報或填發之股利憑單股利或盈餘金額百分之三十,免予處罰。 二、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而不符前款規定,其股利或盈餘金額在新臺幣六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三、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已於限期內補報或填發,其股利或盈餘金額在新臺幣四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四、營利事有解散或合併情事,未依規定期限實填報或填發股利憑單,而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或次年一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於二月五日以前已自動補報或填發,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3. 3.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而該帳戶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致期初、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免予處罰。 二、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不符前款規定,而於申報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自動補報,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若依法應處罰罰鍰的案件符合下列情事之一,則可以免予處罰: 1. 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且可扣抵稅額在新台幣六千元以下。 2. 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且已依限補報或填發且可扣抵稅額在新台幣四千元以下。 根據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若依法應處罰罰鍰的案件符合下列情事之一,則可以免予處罰: 1. 已自動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且股利或盈餘金額在新台幣六萬元以下。 2. 經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股利憑單且已依限補報或填發且股利或盈餘金額在新台幣四萬元以下。 根據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第三項,若依法應處罰罰鍰的案件符合下列情事之一,則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1. 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而該帳戶當期應計入或應減除金額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下,且期初與期末餘額資料變動在新台幣三千元以下。 2. 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不符前項規定,但於申報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自動補報,可減輕罰鍰二分之一。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

  • 第一百十四條之三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名詞
  • 第一百十四條之三第二項條文
  • 名詞
  • 名詞
  • 第一百十四條之三第三項條文
  • 所得稅法114-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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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8 條規定:「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已自動補報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