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個人開立二個以上證券戶者,其所有證券戶同一年度選定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方式應一致,年度中不得變更;同一年度於不同證券戶選定之課稅方式不一致者,視為選定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課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個人開立二個以上證券戶者,其所有證券戶同一年度選定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方式應一致,年度中不得變更;同一年度於不同證券戶選定之課稅方式不一致者,視為選定依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課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