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
- 前項所定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於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得為必要之調查。
- 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之;人員有所變動時,亦同。
- 第一項辦理情形,財政部得隨時派員抽查之,並列入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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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稅者權利保護官」(the adjudicator),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
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
II 前項所定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於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得為🌂必要之調查。
III 稅捐稽徵機關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財政部備查,並於網站公告之;人員有所變動時,亦同。
IV 第一項辦理情形,財政部得隨時派員抽查之,並列入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
💇立法理由:
個別納稅者相對於代表公權力之稅捐稽徵機關常處於「弱勢地位」,不僅在資訊上不對等,法律手段亦不對等
諸如美國、日本、英國及韓國等稅制發展較久之國家,為了加強保障納稅者的權利,均設置納稅者保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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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細則§ 8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本法第 20 條所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 項,應審酌轄區特性、稅目及稽徵實務等情形,設置納稅 者權利保護官一人或數人,指派具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 之適當層級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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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要點第 3 點
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納保官一人或數人, 並得由機關首長指定具領導及協調能力之納保官為主任納保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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