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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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其設立或登錄執業之事務所應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按其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採取下列內部控制措施: 一、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程序,備置並每二年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二、前款內部控制程序,應由負責人或指定管理階層人員核定並監控相關控制程序之執行,以管理及降低已知洗錢及資恐風險,並對已知之較高風險採取強化管理措施。 三、對於已依第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受委任事件應加強監控。 四、於遴選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或其他從事相關業務人員時,應注意其品格、專業能力,以及其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間有無潛在利害關係。 五、訂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與其員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訓練計畫,並提供事務所內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規。 六、辦理自我審查或內部稽核,並作成書面紀錄。
- 2.前項第一款風險評估報告,應包含客戶、國家或地區、服務及支付管道等評估項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的第14條,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其相關事務所在執業期間需要遵守下列內部控制措施: 1. 應制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程序,並每兩年更新相關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2. 內部控制程序的核定和執行監控應由負責人或指定管理階層人員負責,以管理及降低已知的洗錢及資恐風險,並針對已知的較高風險採取強化管理措施。 3. 對於已經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的事件應加強監控。 4. 在選拔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或其他從事相關業務的人員時,需要注意其品格、專業能力,以及是否存在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之間的潛在利益關係。 5. 需要制定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其員工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訓練計畫,並提供最新法規相關的培訓資訊給事務所內人員。 6. 需要進行自我審查或內部稽核,並製作書面紀錄。 根據以上解析,該法條強調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在執業中需要落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內部控制措施。其中包括制定相應的內部控制程序,更新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核定和監控控制程序的執行,加強監控已申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的事件,選拔人員需注意其品格及專業能力,制定相關培訓計畫並提供最新法規相關的培訓資訊,進行自我審查或內部稽核並做成書面紀錄。 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能夠有效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並確保其在執業期間遵守相關法規。以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程序為例,該程序應規定相應的內部控制措施,並且負責人或指定管理階層人員需要核定和監控相關控制程序的執行。這樣可以有效管理和降低已知的洗錢及資恐風險,並針對已知的較高風險採取強化管理措施。 當然,這些措施的落實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的執行,以確保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能夠遵守相關法規並有效地實施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工作。 (參考資料:內政部法規及司法資訊中心,「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 代理人名詞
- 業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按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係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 洗錢防制法 第 7 條條文
-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3 條條文
-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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