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為高風險者,應依下列規定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一、瞭解交易事項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 二、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持續注意有無依
第十條
規定應申報之情形。 三、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應至少每年檢視辨識客戶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
前項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應作成書面紀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