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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為高風險者,應依下列規定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一、瞭解交易事項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 二、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持續注意有無依第十條規定應申報之情形。 三、於業務關係存續中應至少每年檢視辨識客戶所取得之資訊是否足夠。
  2. 前項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應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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