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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短卸、溢卸、短裝、溢裝處理細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溢卸貨物應由有關船長或管領人於運輸工具進口日起九十日內以轉運申請書向海關申報退運國外或轉運國內其他口岸,其處理手續與一般轉運貨物同。其因故不及辦理者,應於限期屆滿前申請轉存保稅倉庫,以待復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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