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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短卸、溢卸、短裝、溢裝處理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口貨物如有短卸、溢卸情事,船長或管理人未依第二條規定期限辦理,而於事後申請追認短卸、溢卸或逾期註銷原報短卸、溢卸報告者,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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