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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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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責人員發現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向海關報告: 一、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 (一)進(轉)口貨櫃(物)屆時未進站(棧)或時進站(棧)者。 (二)貨櫃(物)有失竊或調包者。 (三)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變造之嫌,封條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不符或電子封條讀取比對異常者。 (四)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經塗改者。 (五)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 (六)放行進口貨物與提單貨名不符者。 (七)進(轉)口貨櫃(物)進錯站(棧)者。 (八)其他異常情形。 二、保稅倉庫: (一)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或變造之嫌,封條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不符或電子封條讀取比對異常者。 (二)進儲貨物有失竊、夾藏或調包者。 (三)進倉貨物與申報不符者。 (四)放行貨物與准單貨名不符者。 (五)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經塗改者。 (六)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不得進儲之貨物者。 (七)保稅貨物於重整或經許可開箱時有短裝、溢裝者。 (八)存倉未滿二年之保稅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以書面聲明放棄者。 (九)其他異常情形。 三、物流中心: (一)貨櫃(物)失竊或調包者。 (二)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或變造之嫌,封條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不符或電子封條讀取比對異常者。 (三)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經塗改者。 (四)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 (五)貨櫃(物)屆時未進區或逾時進區者。 (六)進出倉貨物與原申報之貨名不符者。 (七)依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四條規定不得進儲之貨物者。 (八)存倉之保稅貨物,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者。 (九)其他異常情形。 四、免稅商店: (一)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或變造之嫌,封條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不符或電子封條讀取比對異常者。 (二)進儲貨物有失竊、夾藏或調包者。 (三)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經塗改者。 (四)進出貨物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不符者。 (五)免稅商店或免稅商店之市區預售中心貨物,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致損毀者。 (六)其他異常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專責人員在發現或遇到以下情形時,應立即向海關報告: 一、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 1. 進(轉)口貨櫃(物)屆時未進站(棧)或逾時進站(棧)。 2. 貨櫃(物)遭到失竊或調包。 3. 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或變造的嫌疑,封條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不符或是電子封條讀取比對異常。 4. 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經過塗改。 5. 貨櫃(物)內夾藏或夾層。 6. 放行進口貨物與提單貨名不符。 7. 進(轉)口貨櫃(物)進錯站(棧)。 8. 其他異常情形。 二、保稅倉庫: 1. 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或變造的嫌疑,封條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不符或是電子封條讀取比對異常。 2. 進儲貨物遭到失竊、夾藏或調包。 3. 進倉貨物與申報不符。 4. 放行貨物與准單貨名不符。 5. 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經過塗改。 6. 根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不得進儲之貨物。 7. 保稅貨物在重整或經許可開箱時有短裝、溢裝。 8. 存倉未滿二年的保稅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以書面聲明放棄。 9. 其他異常情形。 三、物流中心: 1. 貨櫃(物)失竊或調包。 2. 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或變造的嫌疑,封條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不符或是電子封條讀取比對異常。 3. 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經過塗改。 4. 貨櫃(物)內夾藏或夾層。 5. 貨櫃(物)屆時未進區或逾時進區。 6. 進出倉貨物與原申報之貨名不符。 7. 根據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第四條規定不得進儲之貨物。 8. 存倉之保稅貨物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受損。 9. 其他異常情形。 四、免稅商店: 1. 封條有遺失、破損、斷失、偽造或變造的嫌疑,封條號碼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不符或是電子封條讀取比對異常。 2. 進儲貨物遭到失竊、夾藏或調包。 3. 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經過塗改。 4. 進出貨物與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不符。 5. 免稅商店或免稅商店的市區預售中心的貨物遭受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而受損。 6. 其他異常情形。 根據以上的法條解釋,專責人員在工作中應該注意並立即報告任何上述情形的發生,以確保貨物的安全與正確運送。 使用的參考資料為《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11條的正式法條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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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專責人員發現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向海關報告: 一、進出口貨棧及貨櫃集散站: (一)進(轉)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