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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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由港區事業向海關申請將貨物輸往保稅區、課稅區或自保稅區、課稅區輸入貨物,得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通關。但貨物輸往保稅區,或自保稅區輸入,須該保稅區廠商具有按月彙報資格者始得辦理。
- 2.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或受理課稅區廠商委託辦理加工、修理、檢驗或測試有添加未稅原料案件經海關核准按月彙報者,應向海關提供相當保證金或擔保,於擔保額度內准予提貨出區。但出區供修理、測試、檢驗或委託加工之用者,不在此限。
- 3.經核准辦理按月彙報之自由港區事業於貨物入出區前,應填具申請書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貨物入出區,經核准者,自由港區事業憑海關核准通知及相關文件辦理貨物入出區並登帳。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填具報單及檢附入出區相關運送單及交易憑證或相關文件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以最後一批貨物入出區日期視同出進口日期。
- 4.下列貨物不得辦理按月彙報: 一、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物(貨)品。 二、應依輸出入規定辦理之物(貨)品。 三、汽(機)車。但依第九條核准委託加工運回之汽(機)車,不在此限。 四、實施關稅配額之貨物。 五、採取特別防衛措施之貨物。 六、輸往課稅區之應課貨物稅之貨物。 七、輸往課稅區展覽之物(貨)品。 八、其他經海關公告不適宜彙報之貨物。
- 5.自由港區事業經核准辦理按月彙報者,其貨物進出區時填具之運送單、裝箱單及交易憑證或相關文件內容,應與實際貨物相符。
- 6.按月彙報通關案件如有虛報或不實情事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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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可以向海關申請將貨物輸往保稅區、課稅區或自保稅區、課稅區輸入貨物,並以按月彙報方式辦理通關。然而,貨物輸往保稅區,或自保稅區輸入,則需要該保稅區廠商有按月彙報資格才能辦理。如果自由港區事業將貨物輸往課稅區或受理課稅區廠商的委託進行加工、修理、檢驗、測試並添加未稅原料的情況,則需要經海關核准並提供相應的保證金或擔保,方可在擔保額度內提貨出區。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為修理、測試、檢驗或委託加工而出區的貨物,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按月彙報之自由港區事業在貨物入出區前應填寫申請書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貨物入出區,並在核准後憑海關核准通知和相關文件辦理貨物的入出區並登帳。在下一個月的15日之前,必須匯總填寫報單,並附上入出區的運送單、裝箱單以及交易憑證或相關文件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最後一批貨物出進口時視為入出口日期。 根據該條例第13條第4項的規定,以下貨物不得辦理按月彙報:本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之物品、應依輸出入規定辦理的物品、汽車(但根據第9條核准委託加工運回的汽車除外)、受到關稅配額限制的貨物、實施特別防衛措施的貨物、輸往課稅區應課貨物稅的貨物、展覽用的物品、以及其他經海關公告不適宜彙報的貨物。 最後,根據該條例第13條第5項規定,按月彙報通關案件如果有虛報或不實情事,則依照該條例第38條第2項的規定加以處理。 參考資料: 1.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3條 2.財政部關稅總局94年3月15日台總緝字第0941004758號函
- 業名詞
- 保稅區名詞
- 按名詞
- 核名詞
- 擔保名詞
- 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適名詞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5 條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38 條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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