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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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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由港區事辦理有關重整、加工、製造、修理、檢驗或測試之帳務處理事項如下: 一、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因重整、加工、製造、修理、檢驗或測試等,致改變原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或料號者,其改變後之料號登帳,並於貨物報運出口、轉儲或內銷前,檢附單位用料清表及相關文件送海關申請備查,以銷原貨物帳;未依規定申請辦理者,不予除帳。但未改變料號者,仍依原料號登帳。 二、自由港區事業加工、製造貨物,得依其原料之性質或型態,選擇含損耗或不含損耗使用數量編製單位用料清表。 三、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委託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加工、修理、檢驗或測試等貨物,如改變原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或料號者,應編製單位用料清表送管理機關或海關審查;經核准之單位用料清表如有變更,應送海關備查。 四、作業過程中產生之廢料、廢品或下腳應另儲存,定期造冊向管理機關申請,由管理機關會同海關監毀,其有殘餘價值部分,依規定辦理稅費徵免後,得輸入課稅區。 五、委託區外廠商辦理修理、測試、檢驗或加工所產生之廢料、廢品或下腳,應於運入區時報明,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六、前款之廢料、廢品或下腳,區外廠商設有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偵測錄影之監控系統、專區存放、帳務控管完備者,經管理機關核准得不運回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得會同海關於區外辦理銷毀作業,其有殘餘價值部分,應依規定辦理稅費徵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自由港區事業在進行重整、加工、製造、修理、檢驗、測試等作業時需遵守以下帳務處理事項: 1. 如果貨物經過重整、加工、製造、修理、檢驗、測試等過程後,使得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料號發生改變,記帳時應以改變後的料號為準,並在報運出口、轉儲或內銷前,檢附單位用料清表及相關文件向海關申請核銷原貨物的帳目。如果未按規定申請辦理,則不予核銷。如果貨物未改變料號,則仍按原料號記帳。 2. 自由港區事業在進行加工、製造貨物時,可以根據原料的性質或型態,選擇含損耗或不含損耗使用數量來編製單位用料清表。 3. 如果根據第九條或第十條的規定,委託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進行加工、修理、檢驗、測試等作業,如果改變了原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料號,應編製單位用料清表並提交管理機關或海關審查;經核准的單位用料清表如有變更,應向海關提交備查。 4. 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料、廢品、下腳應另行儲存,定期報告給管理機關,由管理機關和海關共同監毀。有殘餘價值的部分經稅費徵免後,則可以輸入課稅區。 5. 如果委託區外的廠商進行修理、測試、檢驗、加工所產生的廢料、廢品、下腳,應在復運入區時報告並按前款的規定處理。 6. 在上一款中提到的廢料、廢品、下腳,如果區外的廠商具備24小時連續錄影或動態監視錄影系統、專用存放區和帳務控管系統,經管理機關核准後可以不將其運回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可以與海關合作進行區外的銷毀作業,在有殘餘價值的部分上可按規定進行稅費徵免。 參考資料: 1.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60 2.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80021&FLNO=1 3. 自由港區入區貨物電子清單業務作業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80067&FLNO=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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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由港區事業辦理有關重整、加工、製造、修理、檢驗或測試之帳務處理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