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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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由港區事業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委託加工,應檢具委託加工申請書、合約書、受託廠商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加工說明或圖說、單位用料清表及委外運出運回核銷帳務系統之操作說明,向所在地海關申請核准,經核准者,免提供稅款擔保。海關得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
- 2.經核准辦理委託課稅區或保稅區加工之案件,其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及由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回,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或按月彙報,並登錄相關帳表。
- 3.自國外進儲第一項委託加工貨物,自由港區事業於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入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得免進儲自由港區事業,逕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如發生短裝或溢裝情形,準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 4.受託加工之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須以辦妥工廠登記之工廠為限,且其生產製造項目應與受委託項目相符。對於該受託加工貨物應設置專區存儲,並設置帳卡隨時記錄免稅貨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
- 5.委託加工貨物以管制貨品以外之貨品為限。課稅區廠商受託加工所添加之進口原料,除其屬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各款所列者外,得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申請退稅;保稅區廠商受託加工所添加之保稅原料,得申請除帳。
- 6.第一項委託加工受理申請及審查核准事項,海關得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辦理,管理機關應將其審查結果及相關文件函知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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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9條的內容如下: 1. 自由港區事業在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進行委託加工時,應提交委託加工申請書、合約書、受託廠商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加工說明或圖說、單位用料清表,以及委外運出運回核銷帳務系統的操作說明書等文件於所在地海關進行核准。核准後,可以免除提供稅款擔保。海關可能會成立審查小組來進行相關審查工作。 2. 已經核准進行委託課稅區或保稅區加工的案件,其貨物在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以及從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回時,應按照第六條的規定進行通關手續或進行按月彙報,並登錄相關帳表。 3. 自國外進儲的委託加工貨物,自由港區事業在向海關傳輸報單後,根據相關的輸入規定完成通關手續並獲得放行訊息後,可以免除進儲自由港區事業,直接將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如果發生短裝或溢裝情況,可以按照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的第22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4. 受委託進行加工的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必須以完成工廠登記的工廠為限,其生產製造項目應與受委託的項目相符。對於這些受委託加工的貨物,應設立專區進行儲存,並設立帳卡來隨時記錄免稅貨品的存入、領出和結存數量,以備查核。 5. 委託加工的貨物限於非管制貨品。在受委託加工的過程中所添加的進口原料,除非是根據本法的第26條第2項列舉的情況,否則可以根據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的規定,進行退稅申請。對於受委託加工所添加的保稅原料,可以申請除帳。 6. 第1項委託加工的受理申請和審查核准事項,海關可以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來辦理,該管理機關應該將其審查結果和相關文件函知海關。 (參考資料: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 業名詞
- 保稅區名詞
- 核名詞
- 擔保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按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記錄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法規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 22 條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26 條條文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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