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出口報單得申請更正之項目如下: 一、貨物輸出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加工製造廠商名稱、輸出許可證號碼、簽證日期或輸出人海關監管編號。 二、報單類別、報單號碼、報關日期或放行日期。 三、買方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買方國家、目的地或買方海關監管編號。 四、離岸價格。 五、運費、保險費、幣別或應加應減費用。 六、貨物名稱、商標(牌名)、規格或成分。 七、數量、重量或其單位。 八、申請沖退原料稅代碼。 九、統計方式代碼。 十、稅則號別及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 十一、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成品名稱、原料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或單位。 十二、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原料供應商、進口商、加工製造廠商名稱、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 十三、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內之原料核退標準文號。 十四、保稅料號及保稅貨物註記。 十五、原進倉報單號碼及項次。 十六、其他申報事項。
- 2.申報出口報單所檢附或於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製作供退稅用之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如有漏附、誤附、漏製作或誤製作者,應經海關查證屬實,始准予補附或調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當納稅義務人或報關業者在貨物放行後,希望申請更正時,需要在進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的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如果逾期未提出申請,則海關不予受理。然而,在特殊情況下,當納稅義務人能夠提供證明文件並經海關查核屬實時,則不受此期限限制。 根據最新的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資料,可舉出以下範例:假設某進出口商在貨物放行後發現填寫的報關文件中有誤,他們必須在貨物放行之翌日起的六個月內向海關提出更正申請,以修正報關紀錄中的錯誤。然而,如果該進出口商能提供證明文件,如有特殊情況證明其申請在期限內確實不可行,並且經海關認證核實屬實,則海關將容許其在期限內進行更正申請,而不會拒絕受理。
- 可證名詞
- 商標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