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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再生能源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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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適用分期繳納關稅之案件,其
納稅義務人
應提供相當於海關
核定
應納稅款之下列
擔保
之一,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分期繳納: 一、政府發行之公債。 二、銀行定期存單。 三、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四、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五、授信機構之保證。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擔保,應設定
質權
於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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