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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債條例 第 5 條

  1. 本公債自發行之日起,至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為第一次還本之期。後每屆六個月還本一次。分二十五期,至民國三十六年一月一日,本息全數還清。
  2. 前項還本,依照還本付息表之規定,以抽籤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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