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二十三年六釐英金庚款公債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公債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並另由財政部、鐵道部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一人,共同組織債款保管委員會,負責收存。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擬訂,呈行政院核准備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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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並另由財政部、鐵道部管理中英庚款董事會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一人,共同組織債款保管委員會,負責收存。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擬訂,呈行政院核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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