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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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理公開招標時,應先審查投標資格及押標金,有一家以上符合時,即可開標,並以訂約權利金之金額競標,其投標金額最高且超過底價者為得標人,次高者為次得標人,如最高者有二標以上時,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及次得標人,次高者有二人以上時,亦同。 有二家以上投標者,如得標人因故喪失得標資格時,委託機關得通知次得標人依照最高金額取得得標資格。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 一、金融機構之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有退票紀錄者。 二、最近五年內有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其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佰萬元以上者。 三、最近五年內被委託機關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終止委託經營契約者。 四、最近二年內參加委託經營投標,得標後不訂約者。 決標後,委託機關發現得標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於訂約前,應取消其得標資格並沒收押標金。 第一項押標金之金額,定為訂約權利金底價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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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第15條,當國有非公用財產進行公開招標時,機關應先審查投標資格及押標金。如果有超過一家符合資格的投標者,即可進行開標,在競標過程中以訂約權利金的金額競爭。投標金額最高且超過底價的人為得標人,次高的人為次得標人。如果有超過兩個最高者,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和次得標人。如果有超過兩個次高者,也同樣進行抽籤。如果有兩家以上的投標者,而得標人因故喪失得標資格,委託機關可以通知次得標人按照最高金額取得得標資格。 根據該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地方政府或相關機構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不能參加投標: 1. 銀行拒絕與其往來或最近一年內有退票紀錄。 2. 在最近五年內逃漏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其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佰萬元以上。 3. 最近五年內被委託機關依照該辦法第23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終止委託經營契約。 4. 最近二年內參加委託經營投標,得標後不訂約。 在決標後,如果委託機關發現得標人違反上述規定,則在訂約之前應取消其得標資格並沒收押標金。此外,根據第一項規定,押標金金額為訂約權利金底價的百分之十。 以上所述內容的參考資料來源是《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並依據該法條所附的最新版本進行解釋。
- 非名詞
- 投標名詞
- 競標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退票名詞
- 營業稅名詞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沒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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