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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漁會信用部之輔導,除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掌辦理者外,有關業務輔導部分,由財政部、直轄市政府財政局分別委託臺灣省合作金庫負責辦理。但金門縣及連江縣農會信用部之業務輔導,由財政部另行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
  2. 受委託輔導機構辦理輔導工作,對省級農會得洽請財政部,省級以下農、漁會得洽請縣、市政府(直轄市為財政局)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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