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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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其影響,若影響重大者應說明未來因應計畫。 二、財務績效:最近二年度淨收益及稅前純益重大變動之主要原因及預期業務目標與其依據,對銀行未來財務業務之可能影響及因應計畫。 三、現金流量:最近年度現金流量變動之分析說明、流動性不足之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現金流動性分析。 四、最近年度重大資本支出對財務業務之影響。 五、最近年度轉投資政策、其獲利或虧損之主要原因、改善計畫及未來一年投資計畫。 六、風險事項應分析評估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下列事項: (一)各類風險之定性及定量資訊: 1.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二) 2.證券化風險管理制度、暴險額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三、附表二十三之一) 3.作業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四) 4.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及應計提資本。(附表二十五) 5.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與負債之到期分析,並說明對於資產流動性與資金缺口流動性之管理方法。(附表二十六) (二)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對銀行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三)科技改變(包括資通安全風險)及產業變化對銀行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四)銀行形象改變對企業危機管理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五)進行併購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六)擴充營業據點之預期效益、可能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業務集中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措施。 (八)經營權之改變對銀行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九)董事、監察人或持股超過百分之一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對銀行之影響、風險及因應措施。 (十)訴訟或非訟事件,應列明銀行及銀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一之大股東及從屬公司已判決確定或尚在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其結果可能對存款人或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揭露其系爭事實、標的金額、訴訟開始日期、主要涉訟當事人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之處理情形。 (十一)其他重要風險及因應措施。 七、危機處理應變機制。 八、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