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最新筆記

aurora00
a year ago
以上皆非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rexlaw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犯罪物品哪來的、錢的流向where the ⋯ come from, who the money goes to),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老大的名字、你報告對象的名字the name of your boss and who you report to),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前置犯罪》犯罪所得〉洗錢行為
(1)處置階段:重大犯罪不法所得導入金融或非金融體系
(2)分層化階段:例如導入境外帳戶、銀行、購買相關資產
(3)整合階段:透過合法的商業行為流到犯罪行為人的帳戶
可參考
絕命律師S5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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