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第 23 條
- 1.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四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十倍以下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 2.犯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 3.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4.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 5.第十九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但該特定犯罪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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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洗錢防制法第23條採法人兩罰制,員工因業務犯洗錢罪公司最高科十倍罰金,已盡力防止可免責;犯後自首並繳回全部所得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國民境外洗錢亦適用。
Q · 員工偷偷用公司帳戶洗錢,老闆會被罰嗎?
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1項,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9至22條之洗錢罪,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十倍以下罰金。但書留有出口:法人代表人或自然人對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關鍵是「盡力防止」須以事前建立的合規制度(內控SOP、教育訓練、可疑交易申報紀錄)佐證,事後補做難被法院採信。
白話解讀
你如果以為洗錢案只會罰到當事人,這條會打醒你。員工因為業務犯了洗錢罪,公司本身跟著要被罰,最高是十倍罰金。唯一的逃生門是公司能證明「已盡力防止」,所以合規制度必須平時就做,不是事到臨頭才補。第二、三項給被告另一組逃生門:犯罪後自首、繳回全部所得,可以減輕或免除刑;如果你的自首還幫檢警扣到贓款或查出共犯,直接免刑。偵查和每一次審判都誠實自白、繳回所得,也能減刑。潛台詞很清楚:第一個跟檢察官合作的人拿到最好的條件,死撐到底的人這扇門就關上了。第四、五項把範圍擴大到境外:你是台灣人,在國外洗錢一樣追得到。
法律定性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為洗錢罪的責任歸屬與刑度調節條文,包含三組規範:第1項建立法人兩罰制(最高十倍罰金)並設「已盡力防止」免責但書;第2、3項建立自首加繳回所得、自白加繳回所得的多層減免刑階梯,並以協助扣押贓款或查獲共犯為加重減免要件;第4、5項將第19至21條之罪擴及中華民國國民境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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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員工偷偷用公司帳戶幫人洗錢,老闆真的會被罰嗎?▾
會,但可以救。第一項規定員工因執行業務犯前四條的洗錢罪,公司要被處最高十倍罰金。但但書留了出口: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關鍵是「盡力防止」要靠事前證據:防制洗錢教育訓練紀錄、內控SOP、可疑交易申報紀錄、員工職前教育簽名冊,且須有時間戳記顯示事前就存在,事後補做法官一看就知道。
Q2被抓到才自首算自首嗎?減刑會不會打折?▾
刑法第62條的自首要求在犯罪未被發覺前主動申告。若檢警已掌握你是嫌犯只是還沒找到你,這時自首實務上通常不被認定為自首,至多當作第3項的自白處理。減刑力度差很多:自首加繳回全部所得可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加繳回加查出共犯可直接免刑,只有自白加繳回最好結果是減輕或免除。真正的黃金窗口是在調查局或檢察官約談你之前,一旦接到約談通知,自首門票基本就沒了。
Q3台灣人在國外洗錢,台灣管得到嗎?▾
管得到。第4項明定第19、20、21條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第5項更嚴:第19條之罪不以特定犯罪的行為或結果在領域內為必要,只要該犯罪依行為地法律也處罰即可。很多人以為註冊海外公司、用海外帳戶操作就能切割台灣管轄,這條徹底打破此想法;唯一例外是該特定犯罪依行為地法律不罰,但多數洗錢前置犯罪在先進國家都是犯罪,例外幾乎用不上。
Q4洗錢防制法第23條是什麼?▾
規範洗錢罪的法人兩罰、自首與自白減免刑階梯,以及國民境外犯罪的適用,是責任歸屬與刑度調節的核心條文。
Q5法人兩罰是什麼意思?▾
員工因執行業務犯罪時,除處罰行為人外,公司本身也要被科罰金,本條上限為十倍以下罰金。
Q6什麼叫已盡力防止?▾
公司事前建立並落實內控SOP、教育訓練、可疑交易申報等防制機制,且須有時間戳記證明事前存在,事後補做難採信。
Q7自首跟自白的減免刑差在哪?▾
自首加繳回可減輕或免除其刑,甚至免刑;自白加繳回最好結果是減輕或免除,差一個免刑的可能性。
Q8公司發現員工洗錢該怎麼自保?▾
暫停帳戶並留存紀錄→盤點事前合規證據→由律師評估主動通報調查局或金管會→準備接受調查。
Q9洗錢罪自首要怎麼做才有效?▾
須在犯罪被發覺前主動申告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若還能協助扣押贓款或查獲共犯則可免刑。
Q10錯過自首還能怎麼爭取減刑?▾
走第3項自白減刑:偵查及一、二、三審都誠實自白並繳回所得,全程不可翻供。
Q11怎麼證明公司已盡力防止?▾
提出有時間戳記的教育訓練紀錄、內控SOP、可疑交易申報紀錄、員工職前簽名冊等事前文件。
Q12本條自首減免 vs 刑法第62條自首差在哪?▾
本條第2項是特別規範,額外要求「繳回全部所得」並以協助查緝為免刑要件,比刑法第62條更具體嚴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法律效果 | 依據 |
|---|---|---|
| 犯後自首+繳回全部所得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第23條第2項前段 |
| 自首+繳回+協助扣押贓款或查獲共犯 | 免除其刑 | 第23條第2項後段 |
| 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繳回所得 | 減輕其刑 | 第23條第3項前段 |
| 自白+繳回+協助扣押或查獲共犯 | 減輕或免除其刑 | 第23條第3項後段 |
| 只認罪、未繳回所得 | 不符減刑要件,籌碼大打折扣 | 第23條第2、3項反面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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