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第 5 條
- 1.本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下列機構: 一、銀行。 二、信託投資公司。 三、信用合作社。 四、農會信用部。 五、漁會信用部。 六、全國農業金庫。 七、辦理儲金匯兌、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 八、票券金融公司。 九、信用卡公司。 十、保險公司。 十一、證券商。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十三、證券金融事業。 十四、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十五、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十六、期貨商。 十七、信託業。 十八、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 2.辦理融資性租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
- 3.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有關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之資金籌劃。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五、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 六、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
- 4.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範圍、第三項第六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得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之前項各款事業或人員,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
- 5.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金融機構、事業或人員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其達一定金額者,應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
- 6.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金融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交易金額二倍以下罰鍰。
- 7.前六項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疑義者,由行政院指定之。
- 8.第四項、第五項及前項之指定,其事務涉司法院者,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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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洗錢防制法第5條界定三層受規範對象:18款金融機構、視同金融機構的虛擬資產服務業,以及律師會計師銀樓等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Q · 洗錢防制法只管銀行嗎?律師、銀樓也要做嗎?
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受規範對象分三層:第一項列舉銀行、保險、證券等18款金融機構;第二項把辦理融資性租賃、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視同金融機構,義務等級最高;第三項則是「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DNFBP),包括銀樓業、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律師公證人會計師(辦理特定交易時)、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第三方支付業者。落在哪一層就有相應的客戶身分審查、交易紀錄保存、可疑交易申報義務。
白話解讀
AML 法律義務不是銀行的事,這個誤解讓很多人踩雷。這條把受規範的對象畫成三層同心圓:最內層是銀行、保險、證券等傳統金融機構(18 款);中層是融資性租賃與虛擬資產服務業,視為金融機構一樣嚴;外層是「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DNFBP),包括銀樓、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律師、公證人、會計師、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第三方支付。這意味著你委託律師買房、找會計師處理公司設立、去銀樓買金條、用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用第三方支付繳費,這些對象都有身分審查、交易紀錄保存、可疑交易申報的法定義務。2024 年修法把虛擬資產與第三方支付一次納入,是對台灣金流版圖的重大重劃。你委託這些對象處理事務時被問一堆問題,不是對方刁難,是法律強制他們問。
法律定性
洗錢防制法第5條為受規範對象的範圍界定條文,將洗錢防制義務的承擔者分為三層:第一項18款列舉之金融機構、第二項視同金融機構之融資性租賃與虛擬資產服務業、第三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DNFBP,含銀樓、地政士、不動產經紀、律師、公證人、會計師、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第三方支付)。此條是判斷誰須履行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與可疑交易申報義務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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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去銀樓買金條要被要求出示身分證、填資料?▾
依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1款,銀樓業是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有與金融機構相同的客戶身分審查義務,銀樓沒做就會被罰。合法購買大額黃金配合身分審查並無風險;反而願意不問你身分的銀樓,代表它自己在違法,與這種對象交易對你更有風險。
Q2我開小型加密貨幣交易平台也要做洗錢防制嗎?▾
要。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2項明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適用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義務包含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可疑交易申報,且依第6條須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未登記提供服務是刑事犯罪。實務上不能以規模小為由規避,新設平台幾乎都在稽查重點。
Q3律師為什麼要問我資金來源?不是保密委任嗎?▾
律師辦理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第3款列舉事項(不動產買賣、管理客戶金錢或資產、公司設立運營資金籌劃等)時負有洗錢防制義務,與保密義務間有張力,但法律明確要求律師執行身分審查與可疑交易申報。越具體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必要證明,越能讓委任關係順利進入實質工作。
Q4洗錢防制法第5條是什麼?▾
是界定洗錢防制受規範對象的條文,把承擔義務的對象分成金融機構、視同金融機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三層,是判斷誰要做AML的起點。
Q5什麼是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DNFBP)?▾
洗錢風險較高而被法律指定須承擔AML義務的非金融行業,含銀樓、地政士、不動產經紀、辦理特定交易的律師公證人會計師、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第三方支付。
Q6洗錢防制法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第5條第1項列舉18款,含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公司、證券商、期貨商、信託業等,及其他經指定之金融機構。
Q7虛擬資產服務業算金融機構嗎?▾
算。第5條第2項明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適用本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等於視同金融機構,義務等級最高並須依第6條完成登記。
Q8怎麼確認自己是不是洗錢防制受規範對象?▾
依序比對第1項18款金融機構、第2項視同金融機構(融資性租賃/虛擬資產)、第3項DNFBP六類,並確認是否辦理條文列舉的特定交易型態。
Q9DNFBP要建立哪些洗錢防制流程?▾
客戶身分審查(CDD)、實質受益人查核、交易紀錄保存、一定金額通貨交易申報、可疑交易申報,並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
Q10違反洗錢防制法第5條罰多少?▾
就第6項應使用現金以外支付工具之規定違反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交易金額二倍以下罰鍰;其他義務違反依各該條文罰則處理。
Q11虛擬資產業者怎麼完成洗錢防制登記?▾
依第6條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未登記即提供服務構成刑事犯罪(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Q12律師保密義務 vs 洗錢防制申報義務 哪個優先?▾
律師辦理第5條第3項列舉交易時,法律明確要求執行身分審查與可疑交易申報,此範圍內申報義務優先於保密;非列舉事務則回歸保密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nancial_institution | virtual_asset_equivalent | dnfbp |
|---|---|---|---|
| 條文依據 | 第5條第1項18款 | 第5條第2項 | 第5條第3項 |
| 代表業別 | 銀行、保險、證券、信託、期貨 | 融資性租賃、虛擬資產服務業 | 銀樓、地政士、不動產經紀、律師、會計師、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第三方支付 |
| 義務等級 | 最高(全面適用) | 視同金融機構,與第1項同級 | 依交易型態觸發,部分得不適用第12條申報 |
| 登記要求 | 既有業務許可 | 須依第6條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未登記提供服務為刑事犯罪 | 依各業主管機關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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