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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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稽核單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查核作業,按月作成稽核報告,並提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如有重大缺失或違規情事,應即函報主管機關: 一、查核遵循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及法令規定之情形。 二、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查核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 三、評估風險管理作業之獨立性及風險限額執行情形。 四、驗證交易文件資料來源之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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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第7條,票券金融公司稽核單位在進行查核作業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 查核遵循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及法令規定之情形:稽核單位要遵循相關法令規定和公司內部所制定的程序,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符合法律要求。 2. 查核內部控制措施時,應包括查核內部牽制及勾稽功能:稽核單位應評估公司內部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包括內部牽制和勾稽功能,以確保交易的準確性和避免潛在風險。 3. 評估風險管理作業之獨立性及風險限額執行情形:稽核單位需要評估公司的風險管理作業是否獨立運作,以及風險限額的執行情形,確保風險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符合要求。 4. 驗證交易文件資料來源之可靠性:稽核單位需要驗證交易文件所提供的資料來源的可靠性,確保交易資訊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以上各項原則的具體要求和相關範例可以參考《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監管指引和解釋性規定,以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相關公告和文件。這些資料將提供更詳細的指引和要求,以便票券金融公司的稽核單位能夠順利遵守相關規定和執行查核工作。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勾稽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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