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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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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央行存款、銀行同業存款、透支銀行同業及銀行同業拆放。 二、央行及同業融資: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債權轉向中央銀行融資或以票據及其他方式向同業融資。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一)指具下列條件之一者: 1.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 (1)其發生主要目的為近期內再買回。 (2)於原始認列時即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合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3)除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金融負債。 2.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二)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應按公允價值衡量。但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屬信用風險所產生者,除避免會計配比不當之情形或屬放款承諾及財務保證合約須認列於損益外,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 四、避險之金融負債: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五、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從事票券及債券附買回條件交易時,向交易對手實際取得之金額。 六、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承兌匯票、應付承購帳款及其他應付款。 (一)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付帳款若折現之影響不大,得以原始發票金額衡量。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應與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款項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之款項,應單獨列示。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應收帳款承購之業務得不列示。 (二)應付利息:應付存款戶或舉借其他債務之利息。 (三)承兌匯票:為客戶匯票承兌到期應付之款項。 (四)應付承購帳款:因買入未附追索權之應收款項而應支付予出售帳款公司之款項。 (五)其他應付款:不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承兌匯票及應付承購帳款之其他應付款項,如股利等。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應付股息紅利,如已確定分派辦法及預定支付日期者,應加以揭露。 七、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八、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指依出售處分群組之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於目前狀態下,可供立即出售,且其出售必須為高度很有可能之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負債。 九、存款及匯款:指支票、活期、定期、儲蓄等存款及匯款。 十、應付金融債券:指已發行之金融債券餘額。 十一、特別股負債:發行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規定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十二、其他金融負債: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金融負債。 (一)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指非屬下列條件之金融負債: 1.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2.因金融資產之移轉不符合除列要件或因適用持續參與法而產生之金融負債。 3.財務保證合約。 4.以低於市場之利率提供放款之承諾。 (二)其他什項金融負債:其他不能歸屬於以上各款之金融負債。 十三、負債準備: (一)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之負債。 (二)負債準備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七號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之規定辦理。如屬就授信資產評估而得之負債準備,應依五分類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評估,並以兩者中孰大之金額提列。 (三)銀行應於附註中將負債準備區分為員工福利負債準備、融資承諾準備、保證責任準備及其他項目。 十四、租賃負債: (一)係指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賃給付之現值。 (二)租賃負債之會計處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六號規定辦理。 十五、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十六、其他負債: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1 條》,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目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項目: 1. 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包括央行存款、銀行同業存款、透支銀行同業和銀行同業拆放。即銀行之間的存款和借款及透支。 2. 央行及同業融資:指以貼現之票據、擔保之債權轉向中央銀行融資,或以票據及其他方式向同業融資。 3.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金融負債: (一) 持有供交易金融負債,包括近期內再買回主要目的之金融負債、屬於合併管理之可辨認金融工具投資組合的一部分且有短期獲利操作模式的金融負債,以及不屬於財務保證合約或被指定為有效避險工具的衍生金融負債。 (二) 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4. 避險之金融負債: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5. 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指從事附買回條件交易時所取得之實際金額。 6. 應付款項:包括應付帳款、應付利息、承兌匯票、應付承購帳款及其他應付款。其中,應付帳款應以有效利息法之攤銷後成本衡量,但未附息之短期應付帳款可按原始發票金額衡量。而發生於營業活動中之應付帳款應與非營業相关之其他應付款分開列示。金額重大之應付關係人款項應單獨列示。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帳款則應註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金額,但應收帳款承購業務可不列示。 7. 本期所得稅負債:指尚未支付之本期及前期所得稅。 8. 與待出售資產直接相關之負債:指可供即時出售且高度可能出售之待出售資產所對應的負債。 9. 存款及匯款:指支票、活期、定期、儲蓄等存款及匯款。 10. 應付金融債券:指已發行之金融債券的餘額。 11. 特別股負債:指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號,具金融負債性質之特別股。 12. 其他金融負債: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負債之金融負債。其中,其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指非符合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也不屬於金融資產移轉、放款承諾、財務保證合約等的金融負債;其他什項金融負債則指其他無法歸類於以上款項的金融負債。 13. 負債準備:指不確定時點或金額的負債。負債準備的會計處理應依照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辦理。 14. 租賃負債:指租賃關係中,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賃給付現值。 15. 遞延所得稅負債:指與暫時性差異有關的未來應付所得稅金額。 16. 其他負債:指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負債。 這些準則的解釋主要參考了《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擔保名詞
  • 債權名詞
  • 持有名詞
  • 證據名詞
  • 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名詞
  • 如股名詞
  • 揭露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慣例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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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1 條規定:「資產負債表之負債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一、央行及銀行同業存款:央行存款、銀行同業存款、透支銀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