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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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應注意受催收債務人或第三人申訴情形,應定期、適時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建置受委託機構暨員工登錄系統查詢相關資料,如有達依委外契約規定受委託機構應解聘不適任員工標準,及金融機構應終止與受委託機構契約之重大事由時,應依本辦法及委外契約規定辦理。 二、所委託之受委託機構及員工,經其他金融機構依據前條第五款及第六款情形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在案者,如未構成解約重大事由時,金融機構應加強對該受委託機構之查核頻率及範圍。 三、受委託機構因有違反第十四條各款情事,致債務人無法接受受委託機構對其債務之催收,而直接向金融機構洽商債務之清償事宜時,金融機構應受理並積極處理。 四、如發現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員,於所委託之業務涉有暴力、脅迫、恐嚇討債等情事時,應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五、不得提供對債務履行無法律上義務者之資料予受委託機構。 六、債權委外催收前應書面通知債務人,通知內容包含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金融機構申訴電話,及第十四條各款之行為。 七、應將其受委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及網站,以利債務人核對催收機構之相關資料。 八、受委託機構之催收行為,如涉有暴力情事經移送檢調機關者,金融機構得視情節輕重終止委託;經起訴者,應立即終止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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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6條,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催收作業之委外應符合以下各項規定: 1. 金融機構應定期、適時查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建置的受委託機構暨員工登錄系統,以確認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是否符合委外契約規定的解聘標準。並且當金融機構應終止與受委託機構契約的重大事由發生時,應依據辦法及契約規定進行處理。 2. 如果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被其他金融機構報送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在案,雖然未構成解約重大事由,但金融機構應增加對該機構的查核頻率及範圍。 3. 當受委託機構因有違反第14條規定,導致債務人無法接受其對債務的催收,而直接向金融機構洽商債務清償事宜時,金融機構應積極處理並受理。 4. 如果發現受委託機構或其員工在委託業務中涉及暴力、脅迫、恐嚇討債等情事,應報請治安單位處理。 5. 金融機構不得向受委託機構提供對債務履行無法律上義務者的個人資料。 6. 委外催收前,應書面通知債務人,通知內容應包含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金融機構申訴電話等資訊,以及第14條中的行為規定。 7. 金融機構應在其營業場所及網站上公佈受委託機構的基本資料,以方便債務人核對相關資訊。 8. 如果受委託機構的催收行為涉及暴力情事並已移送檢察機關,金融機構有權根據情節的輕重終止委託;如果已經提起訴訟,則應立即終止委託。 以上回答主要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公布的《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具體的範例可參考該辦法中的相關條文及其解釋說明。
- 債權名詞
- 業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申訴名詞
- 適名詞
- 法人名詞
- 暨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四條條文
- 受僱人名詞
- 脅迫名詞
- 等情名詞
- 法律名詞
- 起訴名詞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14 條條文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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