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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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涉及重大性消費金融業務資訊系統委託至境外處理,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依第四條第二項訂定之委外內部作業規範。 二、董(理)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得由經總機構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為之。 三、委外對營運之必要性及適法性分析,其中應包含對受委託機構遵守我國客戶資料保護相關規定之評估。 四、作業委外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 (一)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1.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營運及客戶權益影響之評估情形。 2.受委託機構盡職調查情形,確保提供作業之可靠性、遵法性,其中可靠性應包括對業務持續性、替代性及集中性之分析。 3.應具專業技術及資源,監督受委託機構執行受託作業之說明。 4.日常監督機制之計畫及執行單位。 (二)客戶資訊保護措施及是否已取得客戶同意,以確保委外服務品質及客戶權益保障之說明。 (三)資訊安全及管理: 1.資料安全管理措施、資料傳輸及區隔,以及資料所有權說明。 2.資料儲存地之管理政策,包括資料處理地及儲存地之法律、政治、經濟安定性評估說明,資料備份及得隨時存取資料之說明。 (四)緊急應變計畫,包括受委託機構發生無法提供服務情事或服務中斷之營運備援計畫。 五、受委託機構出具之同意函或委外契約,同意必要時得由金融機構指定之人,對受託事項進行查核。上開指定之人亦得由我國主管機關指派之,其費用由金融機構負擔。 六、受委託機構出具近三年內未發生造成客戶權益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之人員舞弊、資通安全及其他事件之聲明書。
- 2.金融機構辦理前項委外,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就受委託機構對客戶資訊之使用、處理及控管情形確認符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留存完整稽核紀錄,並列為重點查核項目。 二、應定期評估成本效益與集團內費用分攤之合理性並報董(理)事會通過。 三、對資訊系統之安全檢測應不低於主管機關或銀行公會之規範。 四、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性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並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當年度辦理跨境委外查核報告提報董(理)事會報告。前述查核之執行得委託具資訊專業之獨立第三人辦理。 五、應建立受委託機構發生無法提供服務情事或服務中斷之營運備援計畫。 六、應於契約中載明於委外作業移轉至其他受委託機構或移回金融機構之情況,原受委託機構有關系統遷移、資料處理之義務,及受委託機構服務中斷之賠償責任。
- 3.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因內部分工將作業交由總機構或國外分支機構處理者,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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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18條規定了金融機構在進行作業委外時應具備的申請核准書件和辦理要求。根據該條規定,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到境外處理涉及重大性消費金融業務資訊系統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提供相應的書件和分析報告。具體要求如下: 1. 委外內部作業規範:根據第四條第二項的要求,應制定相應的內部作業規範。 2. 董(理)事會決議議事錄:金融機構應提供董(理)事會的決議議事錄,以確保委外的合法性。 3. 委外對營運的必要性和適法性分析:應對受委託機構遵守我國客戶資料保護相關規定進行評估。 4. 作業委外計畫書:該計畫書應包括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客戶資訊保護措施、資訊安全及管理、緊急應變計畫等內容。 5. 受委託機構的同意函或委外契約:應提供受委託機構出具的同意函或委外契約,並指定查核人對受託事項進行查核。 6. 受委託機構近三年未發生舞弊等事件的聲明書:應提供受委託機構出具的近三年內未發生舞弊等事件的聲明書。 此外,根據第二項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作業委外時還需符合以下要求: 1. 確定受委託機構對客戶資訊的使用、處理及控管情況是否符合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並留存完整的稽核紀錄。 2. 定期評估成本效益與集團內費用分攤之合理性。 3. 資訊系統的安全檢測應不低於主管機關或銀行公會的規範。 4.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一般性檢核及一次專案檢核,並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董(理)事會報告查核結果。 5. 建立受委託機構發生無法提供服務情況或服務中斷時的營運備援計畫。 6. 在契約中明確約定委外作業移轉或移回時原受委託機構的義務和負責補償情況。 綜上所述,金融機構在辦理作業委外時需要提供相應的申請書件,並符合相關要求,以確保作業委外的合法性和保護客戶權益。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適法性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法律名詞
- 上開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 稽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4 條條文
- 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第 1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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