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電子支付平臺之機敏資料隱密及金鑰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建立訊息隱密性機制: (一)機敏資料儲存於使用者端操作環境。 (二)機敏資料於網際網路上傳輸。 (三)使用者身分識別資料(如密碼、個人化資料)儲存於系統內;如為生物特徵(如指紋、臉部、虹膜、聲音、掌紋、靜脈、簽名等),應遵循銀行公會所訂定之生物特徵相關自律規範辦理。 二、使用者身分識別資料如為固定密碼者,於儲存時應先進行不可逆運算(如雜湊演算法),另為防止透過預先產製雜湊值推測密碼,應進行加密保護或加入不可得知之資料運算;採用加密演算法者,其金鑰應儲存於硬體安全模組內並限制匯出功能。 三、採用硬體安全模組保護金鑰者,該金鑰應由系統開發與維護單位(如客服、會計、業管等)之二個單位(含)以上產製並分持管理其產製之基碼單,另金鑰得以加密方式分持匯出至安全載具(如晶片卡)或備份至具存取權限控管之位置,供維護單位緊急使用。 四、應減少金鑰儲存之地點,並僅允許必要之管理人員存取金鑰,以利管理並降低金鑰外洩之可能性。 五、當金鑰使用期限將屆或有洩漏疑慮時,應進行金鑰替換。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