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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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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自行查制度。各業務、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及一次專案自行查核。
  2. 2.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3. 3.第一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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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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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4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自行查核制度。各業務、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