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
第 二 節 自行查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2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自行查
核
制度。各業務、財務、資產保管及資訊單位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一般自行查核及一次專案自行查核。
各單位辦理前項之自行查核,應由該單位主管指定
非
原經辦人員辦理並事先保密。
第一項自行查核報告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查核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10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內部稽核 §10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自行查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2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會計師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查核 §27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法令遵循制度 §31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風險管理機制 §3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