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與內部單位自行查核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以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並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根據第25條,內部稽核單位對於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包括母公司內部稽核單位)以及內部單位進行的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以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中列出的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情形書面提報董事會及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同時,這些改善情形應列為對各單位進行獎懲和績效考核的重要項目。 參考資料: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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