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0條,該條共有2項,以下逐項釋義: 第1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必須委託會計師辦理根據第27條規定的查核。查核報告應在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該查核報告應至少說明查核的範圍、依據、查核程序以及查核結果。 範例:一家專營電子支付的機構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該查核範圍包括該機構的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程序包括對財務記錄的抽樣檢查、與財務人員的訪談以及對系統的測試。查核結果的報告應包括對財務報表的說明和建議。 第2項:當主管機關對查核報告的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提供相關資料和說明。 範例:主管機關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會計師查核報告提出了一些問題,例如關於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或者財務報表的準確性等等。 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師應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的資料和說明,以解答主管機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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