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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
第 三 節 會計師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查核
>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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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
第二十七條
規定之查
核
,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
主管機關
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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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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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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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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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內部稽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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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自行查核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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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會計師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查核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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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法令遵循制度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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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風險管理機制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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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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