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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2.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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