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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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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查核報告至少應說明查核之範圍、依據、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
  2. 2.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0條,該條共有2項,以下逐項釋義: 第1項: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必須委託會計師辦理根據第27條規定的查核。查核報告應在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該查核報告應至少說明查核的範圍、依據、查核程序以及查核結果。 範例:一家專營電子支付的機構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該查核範圍包括該機構的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制度。查核程序包括對財務記錄的抽樣檢查、與財務人員的訪談以及對系統的測試。查核結果的報告應包括對財務報表的說明和建議。 第2項:當主管機關對查核報告的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提供相關資料和說明。 範例:主管機關對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會計師查核報告提出了一些問題,例如關於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或者財務報表的準確性等等。 在這種情況下,會計師應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的資料和說明,以解答主管機關的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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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0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