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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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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已承受風險現況、決定風險因應策略及風險管理程序遵循情形。
  2. 2.前項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4條,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訂定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建立獨立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該機制的目的是評估和監督整體風險承擔能力,了解已承受的風險現況,制定適應風險的策略,並確保遵守風險管理程序。這些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並適時檢討修訂。 根據這個條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需要建立和實施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系統,以確保其業務的安全性和穩定性。這包括評估整體風險承擔能力,也就是評估該機構能夠承受的風險水平。同時,該機構需要了解已經承受的風險現況,以及採取適當的因應策略。此外,該機構必須確保其風險管理程序得到遵守,這涉及到確定適當的風險評估和控制措施,以及建立相應的監控和回報機制。 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的利益,同時也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透過建立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可以幫助機構防範和應對可能的風險事件,降低損失風險。董事會的參與和審查是確保這些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執行的重要機制。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參考《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本文以及相關的金融監管機構的相關性法規和指南。根據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FSC)的相關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需要建立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以確保其業務的運作穩定和合規性。該條款提供了相應的要求和指引,以確保風險管理方面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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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4 條規定:「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建立獨立有效風險管理機制,以評估及監督整體風險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