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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之政策及作業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應包括訂定明確之組織系統、單位職掌、業務範圍及明確之授權與分層負責辦法。 二、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包括: (一)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資料保密之管理。 (二)適用國際會計準則之管理、會計暨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總務、資訊、人事之管理。 (三)對外資訊揭露作業之管理。 (四)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 (五)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管理。 (六)委外作業之管理。 (七)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之管理。 (八)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管理。 (九)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之管理。 (十)資訊單位及資訊系統使用單位權責劃分之管理。 (十一)重大偶發事件之處理機制。 (十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管理,包括辨識、衡量、監控洗錢及資恐風險之管理機制。 (十三)其他業務之規範及作業程序。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3. 第一項各種作業及管理章則之訂定、修正或廢止,必要時應有法令遵循、內部稽及風險管理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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