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14 條,金融機構對特定金額以上的通貨交易需確認客戶身份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該條款列出了免向調查局申報但仍須確認身份的交易情形,包括存款到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等帳戶的款項、金融機構代理公庫業務收付款項、金融機構間的交易及資金調度、公益彩券經銷商購買彩券的款項、以及代收款項交易(除了存入股款代收專戶和代收信用卡消費帳款之交易)。對於非個人帳戶,若存入一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到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等業者,金融機構可將名單轉送調查局核備後,存入款項就不需要逐次確認和申報,不過金融機構每年至少需要審視交易對象一次。 最新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DownLoad.ashx?LawID=15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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