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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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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機構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免向調查局申報,但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相關紀錄憑證: 一、存入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圍內)、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所開立帳戶之款項。 二、金融機構代理公庫業務所生之代收付款項。 三、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資金調度。但金融同業之客戶透過金融同業間之同業存款帳戶所生之應付款項,如兌現同業所開立之支票,同一客戶現金交易達一定金額以上者,仍應依規定辦理。 四、公益彩券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 五、代收款項交易(不包括存入股款代收專戶之交易、代收信用卡消費帳款之交易),其繳款通知書已明確記載交易對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含代號可追查交易對象之身分者)、交易種類及金額者。但應以繳款通知書副聯作為交易紀錄憑證留存。
  2. 2.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之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及餐飲旅館業等,經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將名單轉送調查局備,如調查局於十日內無反對意見,其後該帳戶存入款項免逐次確認與申報。金融機構每年至少應審視交易對象一次。如與交易對象已無本項往來關係,應報調查局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加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14 條,金融機構對特定金額以上的通貨交易需確認客戶身份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該條款列出了免向調查局申報但仍須確認身份的交易情形,包括存款到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等帳戶的款項、金融機構代理公庫業務收付款項、金融機構間的交易及資金調度、公益彩券經銷商購買彩券的款項、以及代收款項交易(除了存入股款代收專戶和代收信用卡消費帳款之交易)。對於非個人帳戶,若存入一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到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等業者,金融機構可將名單轉送調查局核備後,存入款項就不需要逐次確認和申報,不過金融機構每年至少需要審視交易對象一次。 最新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DownLoad.ashx?LawID=156002

  • 公權力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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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14 條規定:「金融機構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免向調查局申報,但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相關紀錄憑證: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