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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第 6-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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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留用人員,於移轉民營當日已投保公保滿三十年以上者,其原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費受補助之利益,於
公教人員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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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未修正停止此項補助前,該項自付保費,由補償金支付。
前項自付保費受補助之利益,由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事業按月代辦補償,並補償至前項留用人員離職或退休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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