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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
  3.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包括代表人辦事處及分公司;所稱子公司,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二、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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