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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其累積指撥之營運資金及投資總額,與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投資總額,兩者併計不得超過該保險機構業主權益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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