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監理之要求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廢止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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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監理之要求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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