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業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保險商品下列事項及應採行因應措施,並作必要之調整修正: 一、相關法令遵循。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包括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權益有不利影響、是否有未落實商品適合度之情形,或違反公平待客原則。 三、經營策略或潛在影響現在或未來清償能力。 四、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另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商品應含資產配置計畫執行情形。 五、保險商品定價合理性分析,應含費用(率)適足性。人身保險商品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分析方式辦理定價合理性分析,倘有因實際經驗發生率惡化致費率不適足者,或因實際經驗發生率改善致費率偏高者,均應研擬具體之因應措施。 六、各類商品集中度風險分析。 七、主力人身保險商品之送審精算假設(包含保險單脫退率及新錢投資報酬率)與銷售後實際經驗之差異,達主管機關所定偏離程度較大者。 八、汽車保險(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火災保險商品費率檢測調整計畫之執行情形,且其費率調整期間不得逾五年。 九、財產保險商品經驗統計資料之建立及費率檢討調整執行情形。 十、保險商品銷售額度之追蹤情形。 十一、保險商品再保險安排有效性之分析,銷售後倘未具有效性者,應研擬具體之因應措施。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保險商品銷售額度達預警值或銷售限額時,保險業應即時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討論應採行之因應措施。
- 依前二項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所為之處理,應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
- 保險業每年應定期向董(理)事會提報保險商品銷售後對公司財務、業務及清償能力影響之整體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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