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4條,保險業在銷售保險商品後,應定期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以下事項並進行必要的調整修正: 1. 遵守相關法令。 2. 保護消費者權益,包括檢視是否對65歲以上客戶的權益產生不利影響,是否符合商品適合度,或是否違反公平待客原則。 3. 檢視經營策略或潛在影響現在或未來清償能力的因素。 4. 檢視資產負債配置的適當性,長期的人身保險商品應包含資產配置計畫的執行情況。 5. 進行合理性分析,包括費用(率)適足性。人身保險商品需另外根據附件所列分析方法進行合理性分析,並針對實際經驗發生率惡化或改善提出因應措施。 6. 分析各種商品的集中度風險。 7. 檢視主力人身保險商品的精算假設(包括保單脫退率和新錢投資報酬率)與實際銷售後經驗的差異,若差異超過主管機關所定的限度,則需提出具體的因應措施。 8. 檢測和調整汽車保險(不包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和火災保險商品的費率計劃情況,並確保費率調整在五年內完成。 9. 建立財產保險商品的經驗統計資料並進行費率檢討和調整。 10. 追蹤保險商品的銷售額度,若達到預警值或銷售限額,則需提出評估分析是否繼續銷售。 11. 分析保險商品再保險安排的有效性,若在銷售後發現無效,則需提出具體的因應措施。 12. 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此外,根據該準則的第2點,若需要調整修正或進行第10項的評估分析,應經由總經理核准後,提報董事會會議討論。每年,保險業也應向董事會提報保險商品銷售後對公司財務、業務和清償能力的整體評估報告。 以上是根據最新的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進行釋義,參考資料來自於「保險商業進行修訂後之相關法規規範專業精階(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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