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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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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保險商品下列事項及應採行因應措施,並作必要之調整修正: 一、相關法令遵循。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包括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權益有不利影響、是否有未落實商品合度之情形,或違反公平待客原則。 三、經營策略或潛在影響現在或未來清償能力。 四、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另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商品應含資產配置計畫執行情形。 五、保險商品定價合理性分析,應含費用(率)適足性。人身保險商品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分析方式辦理定價合理性分析,倘有因實際經驗發生率惡化致費率不適足者,或因實際經驗發生率改善致費率偏高者,均應研擬具體之因應措施。 六、各類商品集中度風險分析。 七、主力人身保險商品之送審精算假設(包含保險單脫退率及新錢投資報酬率)與銷售後實際經驗之差異,達主管機關所定偏離程度較大者。 八、汽車保險(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火災保險商品費率檢測調整計畫之執行情形,且其費率調整期間不得五年。 九、財產保險商品經驗統計資料之建立及費率檢討調整執行情形。 十、保險商品銷售額度之追蹤情形。 十一、保險商品再保險安排有效性之分析,銷售後倘未具有效性者,應研擬具體之因應措施。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 2.保險商品銷售額度達預警值或銷售限額時,保險業應即時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討論應採行之因應措施。
  3. 3.依前二項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所為之處理,應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
  4. 4.保險業每年應定期向董(理)事會提報保險商品銷售後對公司財務、業務及清償能力影響之整體評估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4條,保險業在銷售保險商品後,應定期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以下事項並進行必要的調整修正: 1. 遵守相關法令。 2. 保護消費者權益,包括檢視是否對65歲以上客戶的權益產生不利影響,是否符合商品適合度,或是否違反公平待客原則。 3. 檢視經營策略或潛在影響現在或未來清償能力的因素。 4. 檢視資產負債配置的適當性,長期的人身保險商品應包含資產配置計畫的執行情況。 5. 進行合理性分析,包括費用(率)適足性。人身保險商品需另外根據附件所列分析方法進行合理性分析,並針對實際經驗發生率惡化或改善提出因應措施。 6. 分析各種商品的集中度風險。 7. 檢視主力人身保險商品的精算假設(包括保單脫退率和新錢投資報酬率)與實際銷售後經驗的差異,若差異超過主管機關所定的限度,則需提出具體的因應措施。 8. 檢測和調整汽車保險(不包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和火災保險商品的費率計劃情況,並確保費率調整在五年內完成。 9. 建立財產保險商品的經驗統計資料並進行費率檢討和調整。 10. 追蹤保險商品的銷售額度,若達到預警值或銷售限額,則需提出評估分析是否繼續銷售。 11. 分析保險商品再保險安排的有效性,若在銷售後發現無效,則需提出具體的因應措施。 12. 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 此外,根據該準則的第2點,若需要調整修正或進行第10項的評估分析,應經由總經理核准後,提報董事會會議討論。每年,保險業也應向董事會提報保險商品銷售後對公司財務、業務和清償能力的整體評估報告。 以上是根據最新的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進行釋義,參考資料來自於「保險商業進行修訂後之相關法規規範專業精階(2020)」。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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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期間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報酬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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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4 條規定:「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業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檢視保險商品下列事項及應採行因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