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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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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辦理一般查,其內部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股權管理、董(理)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法令遵循、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永續資訊之管理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二、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之檢查意見及對失職人員之懲處建議。 三、各單位對主管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與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2. 2.前項之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3. 3.保險業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4. 4.保險業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面交付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核議,並作成紀錄,如未設審計委員會而有獨立董事者,並應先送獨立董事表示意見。
  5. 5.前項提交稽核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編列說明、年度稽核重點項目、計畫受檢單位、查核性質(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查核頻次與主管機關規定是否相符等,如查核性質屬專案檢查者,應註明專案查核範圍。
  6. 6.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理)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保險業在進行一般查核時應揭露的內容包括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股權管理、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法令遵循、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另外,內部稽核報告還應該包含對各單位發生重大違法、缺失或弊端的檢查意見以及對失職人員的懲處建議。報告還應該包含各單位對主管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與自行查核人員的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以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的未改善情形。此外,內部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至少應保存五年。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根據該法規,保險業每年十二月底須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年二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申報主管機關。此外,保險業每會計年度結束前應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以書面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核議。需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未設立審計委員會但有獨立董事,應先將稽核計畫提交給獨立董事表示意見。 此外,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也需要通過董事會。年度稽核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編列說明、年度稽核重點項目、計畫受檢單位、查核性質(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查核頻次與主管機關規定是否相符等。如果查核性質屬於專案檢查,還需要註明專案查核範圍。 以上資料與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有關,確保保險業在進行內部稽核時遵守相關規定,並提供相關報告和文件以便監管機關監督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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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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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獨立董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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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保險業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